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
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
【资料图】
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
各镇(街道、经开区、蓥华山风景名胜区),市级各部门(单位)、各有关单位、各会计人员:
按照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《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(川财规﹝2019﹞9号)和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》(川财会﹝2023﹞12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范围及时间
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(以下简称用人单位)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,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,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 ,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。从事会计工作参照《会计人员管理办法》(财会〔2018〕33号)执行。
二、内容及形式
(一)内容。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,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,其中,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。
1.公需科目。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开展2023—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》要求,必修主题为: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。
2.专业科目。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、企业会计准则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、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、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,其中: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23〕4号)及相关政策解读、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》(财会〔2023〕1号 )及警示教育为必修主题。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,有针对性、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。
(二)教育形式。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、面授培训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、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(学位)教育、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。
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,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;参加面授培训、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,由组织培训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;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,自行登录“四川会计服务”网站在线申请办理登记。
三、其他
(一)会计人员信息未采集的,应当首先按照《什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》(什市财发﹝2019﹞50号)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后,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,否则系统将会无法登记继续教育相关信息。
(二)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,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,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向市财政局报送具体教学计划,明确培训人数、培训时间、培训地点、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,并附培训人员清单。市财政局可对培训进行监督、指导。
联系电话:0838-8102111
联系地址:什邡市亭江东路219号(什邡市财政局A101室)
什邡市财政局
2023年6月14日
编辑:冯冰仪
责编:彭俊生 张晓玲 牟娟
监制:彭晓英
总监制:蒋军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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